崔美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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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后,能否提出赔偿要求

来源:崔美虹律师
发布时间:200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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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后,能否提出赔偿要求

张某系某县建筑公司的建筑工人,张某与某县建筑公司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张某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种保险费用。
2006年9月某县建筑公司承包某工地的建筑工程,张某在施工工地盖楼。11月份张某在工地盖楼过程中,从五层高的楼上摔在地面上,当即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为身体多部位损伤、胸肺震伤等。张某在医院住院近百天,公司支付医疗费用、护理费等共计5万多元。后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补偿金5000元,该款给付后公司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后张某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认定张某是工伤。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张某的伤情鉴定为7级伤残。
问在张某与公司私了的情况下,张某还能否向公司主张赔偿?
答:这是一件涉及到工伤私了的案子。所谓工伤“私了”是指在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与受伤的职工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是就职工的受伤赔偿问题,双方自主协商、自行处理。近几年来,各类工伤私了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私了的情况较为严重。出现私了情况的主要是未参加或未达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为了减少补偿数额和减轻赔偿责任,而与伤者选择私了。受伤者及其家属,一是因为不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二是生活存在困难和不便,急于得到赔偿,在明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高于私了协议,也会考虑与单位私了,以便快速了结。
就本案而言,张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私了协议后,张某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7级伤残。张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私了协议虽然当时是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的,但此种做法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未加入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再者,张某与建筑公司签订私了协议,建筑公司支付给张某的5000元补偿金。后张某经鉴定为7级伤残。建筑公司支付给张某的赔偿数额远远少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的支付数额。依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显示公平。张某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此协议。张某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建筑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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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崔美虹
  • 执业律所: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309*********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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