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度的风险
“开放、进取、有激情和事业冲动”的创业是一件令人兴奋的事,但因为融资和人才的问题,也常常伴随着风险和危险,导致创业者往往九死一生。随着互联网和知识时代的到来,雇佣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发展的需要,合伙人制度应运而生,成为热门的新名词。合伙人制度从利益共同体、价值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的角度,通过顶层设计了一个责权利匹配开放的机制和治理结构。合伙人制度是万能药,可以包治百病?当然不是。“盛名之下,必有隐患”。现在我们分析一下合伙人制度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合伙人团队的风险
合伙人制度中的合伙理念是要打造一个动态、开放的平台,激励员工参与其中,使其与公司一同发展。合伙人是能对公司有持续贡献的人,是可以流动的。什么样的人能成为合伙人?必须有选择和控制。而且合伙人团队成员的“进、管、退”均应受到调控。须警惕和防范如下情形:
1、合伙人婚变(离婚):如果对婚后财产无特别约定,合伙人股东名下的股权是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持股一方的配偶可因此而获得一半的股权,导致股东或合伙人的结构和比例出现变化。
2、合伙人被继承:因合伙人去世,其继承人(含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有权对被继承的合伙人名下的财产继承(包括股权),而导致股东或合伙人的结构和比例出现变化。
3、合伙人股权代持:名义出资人代隐名股东持有股权,并进行工商登记。如果名义股东私自转让其名下的股权,或名义股东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的股权,而导致股东或合伙人的结构和比例出现变化。
二、不重视公司章程的风险
公司注册时公司章程须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识表示,此后修改章程,虽然不一定经全体股东同意,但章程载明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大量可以自由约定的空间。如:可以排除自然人股东资格的继承、分红比例与股权比例可以不一致、表决权比例可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等等。但许多创业者对这个“宪法”不够重视,常照搬工商登记机关现成的“傻瓜”章程,,待产生了纠纷和问题,才发现章程上没有约定,导致僵局,无法处理,存在巨大隐患和风险。其实,除要关注章程之外,股东之间的协议也同样重要。我们可以通过这些法律文书对股东除名、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进行充分约定,从而落实合伙人制度。
三、税务风险
合伙最终的目的是通过股权转让的增值或是分红来获取应得的利益。但不同的股权结构或转让方式将导致税务成本不一样。国家出台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或政策,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公司通过不同的股权结构和交易方式,或搭建持股平台,不但可以减少和预防涉税中的风险,还可以享受特殊性的税务处理政策。
四、知情权风险
股东要分红,必须具备两个务件:一是要知道公司有利润可分,二是公司股东会通过分红决议。所以这里有一个知情权问题。如果大股东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控制公司用各种办法调整和掩盖真实的财实数据,可以使得无红可分。《公司法》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该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上,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内,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不参与经营的股东虽可提起知情权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但仍然存在不确定因素。而对于不是股东的其他合伙人,因没有查看公司财务账簿的法律权利,其合法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五、落地的风险
合伙人制度作为一个锦上添花的安排,可以帮助企业解决人才和融资等许多问题,但中小企业情况各异,不同企业之间在合伙人制度的选择、导入、操作和落地技巧上都可能不同,有其其灵活性和实用性,讲究天时、地利与人和。但有的企业老板采用拿来主义,聘请律师或顾问后,自己置身度外,不参与、不过问,作壁上观,还称“我只看结果”。要知道 “外人解决不了企业的自身问题”。合伙人制度将涉及到部分人的核心利益,与老板直接相关,是全局性的事情,别人代替不了,只能自上而下地推进。如果没有老板的实质性支持,没有其亲自参与和决策,没有取得员工支持,体现不出“人和”,将很难取得实质性成效,必将导致失败。
有风险不可怕,怕的是不知道风险而盲干。聘请专业律师或顾问,将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来做。你的风险将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