练武律师

练武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

【工伤认定】工间休息时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

来源:练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6
人浏览

  导读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员工在工作休息期间受伤或突发疾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经典案例1: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师,课后约其学生指导毕业论文,等候间隙参与打篮球,不料却在篮球场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

  经典案例2:某公司安排员工值夜班,工作时间是晚上11点至次日早上8点。公司未安排宵夜,一名员工向班长报告称夜班太饿要出去买宵夜,外出后在单位不远处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上述两个经典案例中,案例1存在争议,案例2最终认定为工伤。那么究竟工间休息、工作等待时员工基于正常需求而作出的行为是否脱离了与工作有关的“工作原因”?

  工伤认定应当符合“三工”要素:1、工作时间;2、工作场所;3、工作原因

  1、工间休息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工作间歇中的休息是保障劳动者正常劳动的客观需要,它是员工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属于工作的一部分。员工需要正常的工间休息以恢复体力和脑力,必须要解决其他一些个人生理需要问题,如上厕所、喝水,有时甚至还需要加餐补充营养,然后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因此,工间休息时间应属于工作时间。

  2、工作场所的范围可以适当扩大解释在案例1中,篮球场当然地属于工作场所,,但案例2中,员工外出加餐是否仍在工作场所以内,这点可能存在争议。如果用人单位在单位内并没有饭堂等可以给通宵夜班的员工进餐休息,员工基于正常的生理需求要加餐而外出是正常的工间休息行为,工作场所可作扩大解释,加餐是工间休息,加餐的地点和路途上自然可以理解为“工作场所”。

  我们不能狭隘地理解“工作场所”,把主要工作场所之外的其他工作场所一概否定。每个员工通常都有一个主要工作场所,但由于工作的多样性,员工工作的区域并不仅限于主要的工作场所,与劳动者工作有关的不特定区域也应视为劳动者的工作场所,工作场所的范围甚至可以扩展到劳动者工作的整个厂区。另外,《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规定亦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工作场所范围的延伸。只有这样理解,才能真正保护职工的利益。

  3、员工是由“工作原因”引起受到的伤害。 两个案例中,员工都是在作出一些非本职工作的行为而发生的工伤意外,但其本质却是“工作原因”引起的。教师如果不是为等待学生,他可能不会在篮球场打篮球,值班人员如果不是因为要值班他可能不会外出加餐。但这种正常的生理需求与工间休息应在合理的范围、区域内。如果不是基于员工的正常需求与工间休息,是员工的私人行为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意外,显然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只要是为了实现用工单位利益而从事的活动以及相关准备性活动,均应当理解为与职业活动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属于“工作原因”。

  律师提醒:工作间隙休息虽与工作内容无关,但间隙休息是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属“工作原因”。

以上内容由练武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练武律师咨询。
练武律师
练武律师
帮助过 51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练武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58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