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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相关规定

来源:练武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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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相关规定概述

  企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自身原因患病或负伤时,企业是否需要给予工资,以及相关的一些注意事项如下:

  1.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内者,应由该企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70%;已满4年不满6年,80%;已满6年不满8年,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100%。

  但是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二)5年以上10年以下,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12个月;

  (三)15年以上20年以下,18个月;20年以上,24个月。

  3.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满后,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1)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应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对于一般疾病,员工在医疗期满后继续请病假不来上班,企业应给其另行安排工作,如果其继续请假不来上班,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4.如果医疗期满6个月后,病伤假期工资停发, 改由劳动保险基金按月付给救济费, 其标准如下: 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满1年未满3年,50%;3年及3年以上,60%。

  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5.若企业选择解除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月工资高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基数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除了应发放经济补偿金,还应发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7.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企业应按下列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丧葬补助费,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具体规定

  企业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因自身原因患病或负伤时,企业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一)在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病假期间工资给付问题

  1、应当由企业支付其病假工资

  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企业应按照职工本企业工龄支付病假工资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

  3、注意:职工本人工资低于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应按企业平均工资作为基数,但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不得高于本人工资。

  4、停工和复工时需要提出证明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者,须经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证明,如当时无法取得上项证明,须由工会小组长或小组劳动保险干事证明,始得享受劳动保险待遇。病愈复工时,应取得负责医疗机关提出能工作的证明。

  (二)医疗期的确定,应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1、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医疗期的时间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三)医疗期内或医疗期满后,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1、医疗期内,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医疗期满后,企业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对于一般疾病,医疗期满后,职工仍不正常到岗,继续请病假不来上班,企业应给其另行安排工作,如果其继续请假不来上班,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四)如果医疗期满6个月后,病假工资的发放问题

  1、职工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六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 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其标准如下: 本企业工龄不满一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已满一年未满三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三年及三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2、职工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及退职养老者,本人仍继续享受疾病医疗待遇至死亡时止。

  (五)若企业选择解除合同,解除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

  1、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工资的定义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医疗补助费

  职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4、未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应多付50%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六)视为工伤的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职工应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下列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丧葬补助费,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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