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工人发生伤亡,自己也要承担责任?!
近日,在白云区人和镇里,发生一起不幸的事故,小陈雇请小王为其承包的一处房屋做小工,小王在作业时,由于没有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不慎堕落,送院后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小王家人伤心欲绝,妻子和一对儿女一直都依靠小王来维持生计,经济支柱一下子倒塌,妻子不知如何是好。包工头小陈和房主为谁负责的事情起了争议,赔偿一事迟迟没有确定下来。小王的妻子想知道,这个责任究竟应该谁来承担?
这个问题,也是许多私人建房的房主所关心的内容,今天我们来咨询一下练律师。
问:在这个事情中,谁应当承担责任呢?
答:房主、包工头、小工本身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房主与包工头小陈之间属于什么关系呢?
答: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那包工头小陈和小王之间又是属于什么关系?
答:雇佣关系。小王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也就是包工头小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问:小王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房主就没有责任吗?
答:房主作为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的小陈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所以应当与包工头小陈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对小王的死亡赔偿,房主、包工头小陈、小王自己如何分配责任?
答:分别分析三个主体的责任,具体是这样的:
(1)房主的责任:既然房主与包工头小陈之间是承揽关系,小陈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定作人房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房主明知道包工头无建房资质,仍将房屋承包给其建造,所以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范围内的责任。
(2)包工头的责任:在房主与包工头小陈之间的承揽关系中,小陈明知自己没有从业资格,而从事危险操作,其过错程度明显大于房主,故认为房主只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次要责任或补充责任,小陈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小陈和小王的关系中,小王提供劳务,由小陈支付报酬,两人之间就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员小王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小陈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小王自身的责任:小王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工作中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事故发生,则也应对自己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
问:小王的亲人可以向房主和包工头进行索赔,具体可以赔偿哪些内容呢?
答:具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
问:上述赔偿项目如何计算?
答:具体赔偿的计算和标准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以及广东省该年度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计算。
练律师建议:
农村自有房的建设,房主应该尽量选择有资质、相对专业的施工队来施工,且在作业过程中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尽量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