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情节
来源:朱权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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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情节
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放向无非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两种,而罪轻辩护是辩护的主流。罪轻辩护合法、有理、充分,也容易被法院采纳,达到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和同行交流过程中,发现有的律师不能充分找到罪轻的辩护观点,造成不能减轻处罚。现结合法律及实践经验,对罪轻的事实和情节做一总结,供同行参考。
1、自首
2、立功
3、重大立功
4、坦白,关于“坦白”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在实务中,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程序予以认定。“坦白”的认定,参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第三款关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认定要求进行判断:即如实供述是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并出示证据之前还是之后主动交代的。如果是在之前主动交代的,仍可认定为坦白;如果是在之后交代的,则不应认定为坦白。“坦白”的量刑,参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当庭自愿认罪,相比自首、坦白而言,不构成自首、坦白的,可以从当庭自愿认罪辩护从轻
6、被害人过错
7、退赃退赔
8、积极赔偿
9、被害人谅解
10、犯罪未遂
11、犯罪中止
12、犯罪预备
13、从犯
14、胁从犯
15、正当防卫
16、未成年
17、避险过当
18、又聋又哑的人
19、盲人
20、精神病人
21、激情犯罪,与有预谋的犯罪比较而言,激情犯罪从轻
22、悔罪
23、唯一抚养人,类似古代的存留养亲制度,先尽孝道或抚养责任,罪行三年以下的,可以争取缓刑
24、此罪与彼罪,涉及罪名交叉的,选择罪轻的罪名辩护。
25、存疑事实,涉及多个犯罪事实的,剥离、排除有疑问的事实
26、初犯偶犯
27、生活所迫,因生活压力,铤而走险
28、自身严重疾病
29、过失与故意,把故意犯罪,根据案件事实,认定为过失犯罪,达到从轻的目的
30、75周岁的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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