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费”合法吗
海南海口李金良律师办案随笔:“分手费”合法吗
作者:海南海口李金良律师,
最近接到两起关于\"分手费\"的咨询,听来颇有新意,居住在海南的吴某本是湖南人,年纪不大,长的比较清秀,来海南已经几年了,原在一家老爸茶店工作。唐某则为一建筑公司的设计人员,工资收入较高,后唐某与吴某在茶店相识并最后住在一起,两人生活了大概三年多时间,最后双方分手,因为唐某不能和其老婆离婚,后唐某写下一纸借条内容为“今唐某欠吴某十万元,分三次还清,特立此据”并有唐某的手印和签字,后唐某不能按时还款,吴某要求起诉到法院。
另一案例则与以上案例几乎一样,只是双方都没有家室,自由恋爱,后分手,男方写的欠条一张。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分手费”,“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中国自古有自由恋爱的传统,恋爱时双方花前月下,恨不得天天泡在一起,时光是多么美好,一旦双方交恶,要想轻易分手,非闹个你死我活不可,特别是女方,往往认为自己和他恋爱同居,把自己的青春、时间等都献给了男方,若分手则女方会觉得很不公平,往往与男方协商或利用其它手段让男方签下一纸字据希望获得男方的补偿,以求得心理上的平衡,但这样的借条能受到法律保护吗?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这种“分手费”也分为几种情况:
(一)赠与型,男方自觉己方有过错才导致双方分手,心中有愧,自愿写下借条内容为“由于我方过错,导致双方分手,为补偿女方损失,男方自愿给予女方XXX元钱,分几次付款”若是这样的内容,则一般可以看做赠与合同,若男方意思表示真实,没有其他违法情形,则其效力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民法通则》规定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
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第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
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男方出于自愿立下的字据,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损害其它人的利益,应受法律保护。
(二) 借款型 男方为迅速分手,双方不在纠缠,写下“今某某欠某某欠款若干元,某年月日还清”等并签字画押,若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根据此借条判断明显为借款合同,那么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此借条有效,此种类型要看双方是否能够找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若被告方能举证出双方没有实际的借款产生,且双方为情人关系,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三)情感型 分手了,女方认为自己失去太多,而男方损失不大,女方又是一重情义之人或者非常浪漫,不但会写上“某某欠某某若干”,且还会写上“欠真爱一份,还债时间:终生等内容”笔者就看到过这样的欠条一份这样写道“康××欠翟××,从
以上分析只是从客观事实的角度分析,即从法律理论分析的,那就是假设法院查清了双方借条产生的实际过程,查处的事实与发生的事实是吻合的。但我们知道客观事实并不等于法律事实,从诉讼证据的角度来”分手费”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就是一份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说明另一方欠款若干,而一方举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此借条存在欺诈、胁迫或者其它违法情形,法院也没有查清楚此借条的产生的实际过程等,那么持有借条的一方是可以胜诉的,因为合法的债权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河南省巩义市某区法院就判决了两起这样的案件,被告百般辩解说借条是为了尽快分手而仓促写下的,但就是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法院又不能拒绝裁判,根据双方证据力量的强弱对比,原告胜诉也就是情理之中的了。由于”分手费“还没有针对定的司法解释和专门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也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各地法院判决也不相同,但总体来看,只要写了借条,而对方没有其它证据推翻此借条的真实性,“分手费”是可以得到法律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