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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福林律师课堂:《合伙企业法》系列讲座(一)

来源:蔡福林律师
发布时间:200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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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福林律师课堂:《合伙企业法》系列讲座(一) 新《合伙企业法》对中小企业有用吗? 这次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的背景、意义、作用、变化等,立法机关的专家,大学、法学研究机构的教授、学者会作专门地讲解。本人作为一名律师,主要想从该法的实际操作和应用的层面向大家谈谈自己的体会和认识。为防止篇幅过长、内容太多,让大家看起来太累太乏味,所以我打算分不同的小问题以系列讲座的方式向大家介绍。现在就向大家介绍第一个问题:这部法律对中小企业有用吗?我的回答是肯定的。 我个人认为在我国“合伙企业”是由“个人合伙”演化而来的,个人合伙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而合伙企业作为法定的名词,应当是1997年颁布的原《合伙企业法》中明确的。个人合伙与合伙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个人合伙虽然可以起字号,要进行工商登记但在《民法通则》中被归于公民一章中,与城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地位相同;合伙企业则是法人,如果在民事法典中归类肯定属于法人一章中。两者的相同之处是合伙人均为公民个人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能成为合伙人,且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新《合伙企业法》中的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原合伙企业有许多不同之处,首先是合伙人的范围扩大了,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人。这也正是我拟定第一讲题目的原因所在。试想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仍限制在公民个人这个狭小的范围内,则这样的法律对中小企业有何用?我在中小企业网站介绍这部法律又有何意义? 尽管我国的《民法通则》中有法人型(也称为紧密型)联营、非法人型(半紧密型)联营、合同型(松散型)联营三种企业进行合作经营的法律形式,但仍然不能满足中小企业或其他组织对投资方式、经营模式选择的需要。现修订通过颁布的新《合伙企业法》给中小企业的投资、合作又一个全新的选择方式,可以采用合伙型。假如一个很有价值的个人发明专利,个人想推广应用没有资金,中小企业认为这个发明专利很有市场能赚大钱想投资却找不到最好的合作方式,现在好了可以搞个合伙企业。如果你说这种形式虽好,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个大泥沼不是把企业陷入到无法预计难于控制的深渊吗?请你放心,新《合伙企业法》为了解除你的后顾之忧也考虑到这个问题了,它不会让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选择承担有限责任是新合伙企业与原来合伙企业的又一个重大变化,也正是我要介绍的第二个问题《中小企业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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