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红梅律师
135-9116-0315
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
12102*********918
xuhongmeidalian@163.com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01-14华堂大厦(金码商城对过,金普新区管委会东侧),开发区坐1路、2路、3路、4路、5路、6路、7路在管委会站下车北走20米既是。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将一方婚前财产赠与给配偶,可以反悔吗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4-17 浏览量:0
徐律师说法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部分共同所有”,该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里所指的财产约定是一种有对价的,双方财产权益的安排,不包括将一方个人财产约定归对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约定归另外一方所有在实质上属于无须对价的赠与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应当适用《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正是与上述两部法律接轨的结果,在约定涉及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销权。
徐律师建议:夫妻约定婚前财产赠与給一方所有或双方共同共有,要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或办理赠与公证,否则赠与人有权随时撤销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