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未归还机器 男子不还借款
对方未归还机器 男子不还借款
实习生 张亦囝 记者 李星星
本报讯 在借款出具借条后,因对方未归还自己的机器设备,嘉陵男子称没还款的原因是自己行使抗辩权。20日,记者获悉,法院判决男子限期偿还本金和利息。
“借款都2年多了,做不成朋友,还闹上了法庭。”嘉陵区人陈某在2007年,曾给朋友杜某借款3万元。杜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向好友陈某借款。见朋友有困难,陈某慷慨解囊,借给了杜某3万元现金。杜某向陈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按银行贷款利息支付,借款人杜某。”借款后,陈某多次催收,但杜某总是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偿还借款。多次协商未果,陈某只得将其起诉至嘉陵区人民法院,要求杜某偿还借款和利息。
在庭审中,杜某辩称,自己向陈某借款3万元属实,自己之所以没有偿还借款,是因为自己行使的是抗辩权。杜某出具了陈某写的一张借条,证明陈某拿走了自己的机器设备没有归还。
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和杜某之间的借款关系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应予有效,杜某应当按照陈某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偿还借款。杜某未偿还借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应当偿还借款,同时,应按双方约定,向陈某支付利息。杜某提出陈某拿走其机器设备未还,作为其不偿还借款抗辩权的理由不成立,因其抗辩理由所指事实,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行起诉处理。该院遂于日前一审判决:杜某限期偿还陈某借款3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于同一双务合同中
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