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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杀人(既遂),不是故意伤害(致死)

来源:周凤国律师
发布时间:2008-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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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意杀人(既遂),不是故意伤害(致死)

 

 [案情简介]  
 
某日,被告人T酒后与本村村民W因打牌发生争吵,随后T持木棍窜入W,先将W家门玻璃砸碎,W的母亲X(被害人,七十岁)上前阻拦,被告人T持木棍朝其头面部打击,致其倒地后逃离现场,X被送入医院救治无效六日后死亡.  
  [
检察院公诉意见]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
被害人代理人意见] 是故意杀人(既遂),不是故意伤害(致死) 
  [
律师代理词节录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LNHF
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刑事诉讼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W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关于刑事部分,事实方面基本同意公诉人的意见,不再赘述。 在定罪上,本代理人认为,被告人T应定故意杀人罪(即遂),而非故意伤害罪(致死)。 
 
被告人T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所谓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的要件来分析,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伤害罪的特征是:其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故意杀人(既遂)与故意伤害(致死)如何来区分呢?因为二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表面上很难区分,其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故意的内容根本不同,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的目的是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并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造成他人死亡是出于过失;故意杀人既遂的行为人的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行为人希望和追求的,本案被告人T即符合这一点。 
 
另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怎样判断行为人主观目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呢?一般有两个办法:一个是听被告人本人供述,是否承认杀人,但是一旦被告人否认,则真假难辩。第二个是根据其行为判断,也就是必须本着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综合全案的事实去判断,如犯罪的手段、工具、和打击的部位是否致命、强度如何、犯罪的时间与地点和条件等。 
 
从本案来看,被告人T犯罪手段非常残忍,用木棒子打击的部位太不寻常了,是被害人X的头部,是人类最致命的神经中枢;从打击的强度来看,被告人打击的力很大,致被害人重度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左颞枕部头皮血肿、左颧骨骨折、左颞顶部皮下出血、硬膜下积液等,所以强度是非常大的。而且被告人在打了被害人头部若干棍之后,还在X的胸部补了一棍子,致胸部外伤。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其行为就是想剥夺X的生命,而不是只想损害被害人的健康,是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 
 
另外,被告人与W打牌发生矛盾时曾扬言要整死他(指W。随后,在明知W在别人家打牌,不在家的情况下,被告人跳墙入院(被害人家)、砸碎玻璃、***被害人,是把这一想法(整死W)发泄实施到W的母亲X身上,即想打死X。继而,用木棍猛击X头部,实现了致X死亡的目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被告人之行为系故意杀人。(否则也不会对X的头部猛击)。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案被告人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翻墙闯入被害人宅院,砸碎玻璃,将人打死,而且针对的是手无缚鸡之力的、已经七十岁的老太太,情节十分严重;在法庭上,被告人又否认原有供述,拒不认罪,无任何悔罪表现,性质、态度十分恶劣。这一***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人人切齿,个个痛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建议法庭对其重罚,判处极刑。 
 
至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醉酒到一定程度,能否把被害人打伤值得怀疑,雨后墙滑等意见属主观臆测,不值一驳,因为酒后无德造成严重后果的例子比比皆是,难道这还值得怀疑吗? 
 
二、关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略) 
 
综上所述,……被告人T犯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其给原告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应全部赔偿。 
 
以上意见,请法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采纳。 
  [
法院审判结论简述]  
 
被告人无视国法,……持木棍朝被害人要害部位打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正确,应予确认,但定性不妥。被告人T酒后持木棍打击被害人要害部位,将被害人***后即扬长而去,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故附带民事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T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及要求赔偿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人T打死无辜的被害人,且庭审拒不供认该犯罪事实,应依法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T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权利终身。 
 
二、民事赔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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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凤国
  • 执业律所: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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