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小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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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来源:袁小宝律师
发布时间:2007-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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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的保险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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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袁小宝
  • 执业律所: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304*********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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