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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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是这样争得的

来源:徐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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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病逝,儿子的抚恤金却被媳妇用来支付了丧葬费,晚年丧子的鲍某一气之下,与媳妇打起了官司。那么,丧葬费开支能否在抚恤金里扣除?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今年75岁的鲍某,是旌德县俞村镇俞村村的一位普通农妇,其子姚某是旌德县水务局的一位副局长。由于鲍某双眼盲目且耳聋,没有劳动能力,因此,其日常生活全靠姚某提供。

2007年9月,姚某因病去世。由于姚某生前与其妻子纪某关系不和,鲍某年岁又已高,因此,姚某去世后,姚某的丧事无法正常安排,因姚某的妻子纪某与姚某同在水务局工作,经水务局领导劝说,纪某同意出面料理丧事。纪某将姚某的丧事料理的较为周到,但纪某因此也支出了较多的费用,丧事料理完后,纪某理所当然的领取了县财政局拨发的姚某的全部抚恤金24120元。

听说儿子的抚恤金被纪某领走,鲍某十分伤心,鲍某试图找水务局协调,但最终也没有结果。对鲍某来说,儿子的抚恤金虽然不多,但至少可以解决鲍某暂时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因此,百般无奈的鲍某只得通过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分割抚恤金。

对于鲍某的起诉,纪某不以为然。纪某辩称,她是出于人道才出面料理丧事,姚某的丧事开支及生前债务均应从抚恤金里扣除,因此,鲍某要求分割抚恤金没有事实依据。

鲍某与纪某的纠纷,在旌德县城引起了高度关注。旌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抚恤金是家庭成员的精神抚慰及经济补助,丧葬费用不能从中扣除,鉴于鲍某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纪某应给付鲍某抚恤金的40%,即9648元。



评析:此案已在安徽法制报上发表。鲍某的案件,是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在这起案件中,鲍某的媳妇坚持认为,丧葬费用必须在抚恤金里列支。对此,我作为代理人,也给予了坚决的否定。这一否定,基于以下理由:

其一,本地区虽然可以土葬,但是,纪某将尸体从火葬区的医院运回本地,是不合法的,同时,纪某虽是善意地进行丧事料理,但其费用支出,尤其是摆酒宴的费用并没有征求鲍某的意见。我的这一辩解理由虽然不太高尚,但是,鲍某年事已高,本身就很少的抚恤金,再扣除一些丧葬费用,那社会的公平将受到损害。

其二,政府对于公务员的丧葬有补助。

其三,抚恤金不仅有财产补助,更有强烈的精神抚慰性质,用抚恤金弥补丧葬费,背离了抚恤本意。

鲍某承担一定的丧葬开支,这是有法律依据的,我想,法院可以采纳纪某的意见,在抚恤金里扣除丧葬费用,但法院经审理,采信了我的意见。这一案例虽然简单,但透出一个理,那就是,我们作律师的,要灵活掌握人情法理,不可过于机械地判断案件,要大胆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用法律,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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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旌阳镇云盘山庄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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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徐健
  • 执业律所: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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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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