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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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单位能辞退在值班时多次睡觉的保安吗?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07-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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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辞退在值班时多次睡觉的保安吗? 作者:曾永前律师(手机:13415986226) 申诉人:某公司保安。 第一被诉人: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曾永前律师,第一被诉人的法律顾问。 第二被诉人:香港某公司。 案由:经济补偿金等争议 申诉人因经济补偿金等争议,于2005年6月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本会依法立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诉人请求:一、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个月代通知金1138元;二、被诉人支付申诉人一个月补偿金1138元;三、被诉人补办申诉人2004年11月16日至2005年5月16日止的社会保险金735元; 四、被诉人支付申诉人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1138元。 经查:第一被诉人是第二被诉人在东莞开办的来料加工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诉人于2004年11月17日受聘于第一被诉人处,从事保安工作。2004年11月24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4年11月17日起至2005年11月30日止,合同约定申诉人每月的工资标准为480元(不含加班加点工资)。2005年4月1日,双方约定申诉人当日起日薪为22.94元,另加日奖金7.84元。2005年5月17日,第一被诉人以多次违规违纪为由辞退申诉人,并在结算申诉人工资时额外补偿申诉人498.95元。 再查:1、申诉人于2004年12月6日2:30时和6:10时分别被发现在上班时间睡觉,因申诉人事后态度较好,第一被诉人对其免于处罚; 2、2005年1月18日,申诉人被发现在上班岗位睡觉,被诉人对申诉人的处理为:“扣3分,若有其它或类似违章将无偿开除。” 3、2005年5月2日,申诉人在未经第一被诉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听取当班保安员劝阻,强行带人进入第一被诉人处,被第一被诉人作书面警告及停止增薪的处罚。 本会认为: 申诉人作为第一被诉人的保安人员,承担着保护第一被诉人的员工及财物安全、维持第一被诉人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职责,申诉人应在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方面起带头作用。申诉人三次上班时间睡觉,是一种无视第一被诉人员工及财物安全的行为,实属不当。申诉人在明知“若 有其它或类似违章将无偿开除”的情况下,仍强行带人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导致第一被诉人最终对其作出辞退处理。对申诉人关于支付一个月补偿金及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本会不予支持。第一被诉人辞退申诉人的情形,不符合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申诉人关于一个月代通知金的请求,本会也不予支持。 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有权举报。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因此,申诉人的第三项申诉请求,可循上述途径处理,本会不予审理。 基于以上事实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二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参照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九点的意见,本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诉人的全部申诉请求。 本案仲裁处理费500元,由申诉人承担。 申诉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曾永前律师,在二十多年的法律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顾问、经济合同、劳动工伤、侵权赔偿、刑事辩护经验,法律咨询服务热线:13415986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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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曾永前
  • 执业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1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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