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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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抢夺罪的构成和量刑标准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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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构成和量刑标准

曾永前律师 

A、抢夺罪犯罪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B、东莞市抢夺罪量刑标准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东莞为500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东莞为10000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东莞为1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4)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①每增加抢夺一次;

②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

2)抢夺财物无法缴回的;

3)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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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永前
  • 执业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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