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永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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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东莞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公司解散清算时未赔付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承担?

来源:曾永前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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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时未赔付的工伤待遇应由谁承担?
曾永前

【案情介绍】
  原告周某是某电器公司职工,2010年3月23日,在工作中不慎受伤,同月25日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于2011年3月15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2011年 2月19日,电器公司申请注销,孙某、刘某系电器公司股东。该电器公司注销后,周某的工伤待遇赔偿没有着落,遂委托曾永前律师要求该电器公司原股东孙某、刘某连带支付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4 000元。
  【案件处理】
  被告孙某、刘某共同辩称:对于原告周某在电器公司遭受工伤事实予以认可;但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才作出工伤等级鉴定,电器公司则于 2011年2月19日登记注销,在此之前已完成清算程序,电器公司解散清算时,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并未发生,原告的诉求不符合适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前提,故二被告清算注销公司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权益;二被告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没有过错,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工伤待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刘某对原告的工伤事宜并不知情,不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曾永前律师在法院审理中指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原告周某在电器公司工作期间遭受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待遇。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因电器公司被注销时主体资格已消灭,故原告不能以该公司为被告起诉。被告孙某、刘某作为新威电器原股东及公司清算组的成员,应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二被告已知原告遭受工伤,故在清算过程中应当考虑到原告工伤待遇的给付问题,但仍然遗漏,给原告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应认定为重大过失,二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故对二被告的辩解意见,应依法不予采信。对于原告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依法采纳曾律师的代理意见要求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赔付互负连带给付责任。
【曾永前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焦点是:作为原电器公司股东的被告孙某、刘某是否应当负担原公司员工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并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周某在2010年3月23日于新威电器工作期间受伤,同月25日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和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电器公司未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统筹,因此应由电器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标准负担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被告孙某、刘某提出的电器公司解散清算时,周某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未出,其工伤保险待遇未发生的辩护理由是不能成立的,周某人于 2010年3月23日于工作期间受伤,并已于同月25日被认定为工伤,即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内容的主要依据,被上诉人的工伤等级鉴定结果未出,虽然无法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和数额,但并不影响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发生。电器公司解散前,作为股东之一的孙某清楚知晓周某遭受工伤,因此,公司解散清算时,虽然被上诉人的工伤等级尚未鉴定出来,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清算组成员的孙某,在明知周某受伤一事且已经认定工伤,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亦应当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将周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在内。
  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其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工伤职工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该行为应认定构成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清算组成员的其他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未尽到其应尽的查知责任,也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孙某在组织公司清算过程中,明知周某构成工伤并正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却未考虑周某工伤等级鉴定后的待遇给付问题,从而给周某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此行为明显构成重大过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孙某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刘某系电器公司股东之一,也是清算组成员,在该公司解散清算过程中,刘某对于实际存在的周某工伤事实未能及时查知,显然未尽到清算组成员应尽的责任,也无证据证明另一清算组成员即孙某在清算过程中,对其故意隐瞒了周某工伤的事实,故对于周某工伤待遇损失,刘某的行为也构成重大过失,应与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刘某认为相关责任人对此存在过错,可在承担责任后,依法向相关责任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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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曾永前
  • 执业律所: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19*********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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