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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翻供违法吗

来源:张忠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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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翻供违法吗?


在刑事诉讼中,经常会有案件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即被告人在庭审程序中,对于自己在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或供述在法庭审理时当庭翻供,不予认可之前的供述,俗称“当庭翻供”。那么,对此现象,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法律和本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三条 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得采信其庭前供述。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回过头来在看刑法的量刑规定中,也并没有具体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当庭翻供就是触犯法律了,就违法了,就要从重、加重处罚了。相反,只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过程、当庭认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允许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也是避免刑讯逼供、非法采集证据的司法审查过程。

我国是个法制国家,对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已经写入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中,既然法律并没有禁止或限制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当庭翻供,司法程序就应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这一基本诉讼权利,社会也应尊重与理解这一司法现象。毕竟,法制的建设与完善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尊重司法、尊重保障公民诉讼权利,才能使司法具有更广泛的公信力,才能树立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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