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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理解与界定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3-04 浏览量:0

“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理解与界定

实践中,人们对竣工验收合格包括经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不持异议,但对是否还应包括消防、规划、环保等专项验收合格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审核认可,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存在截然不同的意见。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认识和理解也不一样,有的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为竣工验收合格,有的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竣工验收合格,有的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为竣工验收合格,以致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笔者认为,对于该合同中所约定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应如何界定,可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7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0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从以上法律规定分析,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等专项验收合格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审核认可也应该是建筑工程验收合格的一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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