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了,却不感到高兴的官司!
任何律师,都希望帮助委托人打赢官司,并以此为傲!然而,近日,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官司虽然彻底赢了(当庭宣判:驳回原告诉请),但我可怎么也高兴不起来。简要案情是这样的:
原告方某,1986年1月出生,某大学在校生。被告原告父亲。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教育费、交通费,购买电脑费用共计约3万元。其依据的事实与理由是:2003年6月 原告父母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随母亲生活,今后生活费、上学费、医疗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直到儿子结婚为止。父母离婚后,父亲未履行离婚协议中约 定的抚养义务。现原告刚上大学,生活费及教育费剧增,而原告没有生活来源。为此,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要求支付生活费及教育费均未果。特起诉主张权利。
本人在代理意见中提出:原告已20周岁,系成年人,与被告间已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18岁之前的抚养费鉴于原被告在原告19岁前都是共同生活,不存在另外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即使应当另外支付,也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父母离婚时的“约定”不能成为原告向父亲继续主张抚养费的依据。因此要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完全采纳我的代理意见。并根据《婚姻法》的二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等法律规定,当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赢了的官司,本应高兴。但当事人和我都高兴不起来。如果坐在被告席上不是自己,作为父亲,他又是多么希望赢的是自己的孩子!现在自己赢了,败的却是自 己的儿子!父亲当然知道,儿子上大学需要较高的费用,但是此前,已经给了他母亲。现在,他母亲确以儿子的名义,再向他要教育费、生活费,这是为什么?而且 采用对簿公堂的方式,不管结果如何,这样的官司从一开始就是输的,谁也别想赢。——因为亲情几乎都是无法在法庭上赢得的。因诉讼产生的亲情隔阖,又怎能在 短时间上得到弥合呢!——但愿这样的诉讼越少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