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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给丈夫打欠条如何处理

来源:陈晓云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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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提示: 女方G××与男方C××原系夫妻,2007年×月×日,G给C打下欠据一枚,内容:方G××欠C××人民币80000.00元整。双方于7天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对此欠据并未提及,也未做出特别的约定。

案情简介:

女方G××与男方C××原系夫妻,2007年×月×日,G给C打下欠据一枚,内容:方G××欠C××人民币80000.00元整。双方于7天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内容对此欠据并未提及,也未做出特别的约定。

背景介绍: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对财产做出任何约定。应理解为共同财产制。

诉讼情况:

2009年×月×日男方C××将女方G××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G××偿还婚内欠款80000.00元。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接受被告委托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答辩。

一、本案的由错误。被告写给原告的是欠据,而非婚内财产约定。是债务纠纷而非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二、被告给原告写下8万元的欠据一张是被告处于危难之即,且在原告胁迫的情况下所写的,并非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三、原告所主张的债权请求与事实不符。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月×日协议离婚时约定:1.孩子归男方(原告)抚养及监护,以后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等由男方(原告)承担。2.无财产、房产、存款、债务等其他方面的纠纷。并不象原告在起诉书中所述那样又欠外债又欠贷款的。

四、原告与被告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不可能相互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此欠据形成在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存续其间,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无财产上的特别约定,也就是说他们之间是共同财产制,而不是分别财产制。丈夫的钱也就妻子的钱,妻子的钱也就是丈夫的钱,同样的道理,丈夫的债权债务也是妻子的债权债务,丈夫欠下的债务也有义务偿还,妻子欠下的债务丈夫也有义务偿还。如果能够认定这种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的话,那么请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这种债务吧;同理,被告也同样和原告一样共同享受这种债权。

法院判决:

一审:被告胜诉。被告胜诉。判决再由,如我所辨。

二审:调解。被告同意将20000.00给他们上高中的共同之子C小×。并将银行卡直接交会C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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