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全律师

王秀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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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继承,公司企业,征地拆迁

哪些人酌情享有分得遗产权?

来源:王秀全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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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案例】

        被继承人陈某丁与前妻张某某共育有子女三人,长女陈某甲、次女陈某戊、三女陈某丙。张某某于2008年去世,陈某戊于2006年3月22日去世,未婚,无子女。陈某丁与陈某乙于2009年7月27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陈某丁于2014年6月28日去世。陈某丁在世期间有笔房产纠纷款诉至法院,后判决对方支付陈某丁25万元及利息,法院执行期间陈某丁于2014年6月28日去世,故陈某甲、陈某丙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笔遗产。

      2011年1月25日被继承人陈某丁留有自书遗嘱一份,将其所有一切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留给陈某乙。而被继承人陈某丁因皇姑区XXXX街住房发生纠纷且进行诉讼,与陈某乙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矛盾。且自2012年被继承人陈某丁生病以来,陈某乙对陈某丁未尽到妻子的救助及扶助义务,主要由陈某甲、陈某丙照顾,在人力、物力上付出较多。

    【律师解答】

     2012年被继承人陈某丁生病以来,主要由陈某甲、陈某丙照顾,在人力、物力上付出较多,本着公序良俗的原则,赡养老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予发扬光大。虽然被继承人留有遗嘱,但对多尽赡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陈某甲、陈某丙可以分得陈某丁适当的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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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秀全
  • 执业律所: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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