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允河律师

梁允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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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安徽-六安

擅长: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个别劳务中介公司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来源:梁允河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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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个工伤认定案件,是省直企业的员工,现正在省工伤认定处申请认定工伤.办案人员以申请人工伤保险关系(工资关系)不在省里为由,驳回申请,我要求查看案卷中对方提供相关材料,却被告知没有义务让我查看。
  工伤认定就是有这个问题,一般以工资关系所在地才能认定为工伤,有时单位地不一定就能认定为工伤,我有个案件就是的。这是法律规定的一个误区,容易被个别企业利用。
  我还代理案件就是,受伤者在南京的外资企业上班,出了工伤,但这个外资企业却把所有工人的工资交给一个劳务中介公司发,这样,我们在南京市里就认定不了工伤,只有到这个劳务中介的区申请认定工伤,而且也认定不到真正的公司头上,只能认定到那个空头的中介公司身上,这是很不公平的。
  现在很多企业利用这一点,来逃避用工责任,廉价用工,简化管理。劳务中介公司绝大多数只是一个空壳公司,出现了问题,劳动都只能喊冤,别无他法。
  这样认定的工伤就不能认定到他的头上,而且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就是由真的的用工单位负责。
  虽然被认定为工伤,但是在法律程序上,真正的用人者,在赔偿主体上,竟成了站在一边看戏的角色,只有一个空壳的公司来和工人周旋了。
  我律师界的一个朋友也同时遇到了同样的问题,她是合肥的一名很优秀的律师,最典型的案例,是合肥美菱公司的。他们在九几年招用了一批临时工,跟正式工的待遇有很大差别,也没上保险。后来,在2002年,在工人们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他们的劳动关系转移到了一个所谓的玉成劳务中介公司。工人在原地、原条件下干着同样的活,拿着同样的工资,只是劳动合同签成了玉成。但工人在签合同时,只是签了一个空白的合同,签后两份被全部收上去,他们自己手里没有。有了他们签字的合同收上去后,盖的是哪个单位的章,他们并不知情,当然以为就是美菱的章。结果,在诉讼中,问题来了。 如果认定这些人已在2002年与玉成建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与美菱的关系就于2002已终止,超过了时效,主张什么都已不可能。
  很无奈。她跟市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私下里辩论了很久,但法律有时就是这样呀,很僵化,往往被人钻空子。其实我们这些律师不也是钻法律空了的高手吗?但是面对法律的漏洞,我们也很无奈。其实我们国家的劳动法规定在庞杂了,而且漏洞很多,有的程序上也不合理,最典型的是仲裁时效的规定,好在现在最高院已经出台了对劳动者有利的司法解释。
  主要是劳动法规定的有漏洞。应该出台法律禁止这样的恶意的空头劳务中介合同。并明确谁实际用工谁责任的法律原则,这样,企业想逃避责任就没有了空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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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梁允河
  • 执业律所: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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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六安市龙河路与解放路交汇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