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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名及责任

来源:高健律师
发布时间: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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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具有上述1-3项及1-5项情况,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即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2、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3、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四、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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