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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12-13 浏览量:0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某
李某某诉济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中建X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因济南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答辩如下:
1、李某某是领秀城商业综合体项目总承包施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仅承包了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因此李某某向贵院起诉的是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而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对于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其管辖权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是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且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答辩人认为济南世纪舜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异议人的管辖权异议,此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此致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