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权

                 ——  离婚诉讼法律知识整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案件由下列法院管辖:

一、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属于民事纠纷案,遵循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基本诉讼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是最基本、最普遍的离婚案件管辖方式,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离婚案件的处理都按照此方式确定受理法院的。

二、特殊案件的管辖

1、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包括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宣告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这四种情形。

2、夫、妻离开住所地的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法院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3、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管辖。双方都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教养达到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

4、军人离婚案管辖。非军人对军人起诉离婚,如果军人系非文职军人,则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在国外的案件(涉外案件)管辖。一方在国外的,无论任何一方起诉,中国法院均有管辖权,分别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6、华侨离婚案管辖。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以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种是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