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合同法律分析

—保证责任为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保证期间该如何计算?

作为人的担保,保证在保障债权人债权得已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方面确实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由于这种担保存在简易可行的特点,实践中被广泛运用。但正如任何事情均具备两面性一样,保证如运用不恰当,也极其容易导致权益受损。

实务中,债权人为保障权益得到无条件实现,常在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保证项下的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认为一旦存在此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一直延续到主债务本息还清,一些大的公司或者银行的贷款保证合同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因此往往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怠于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从而导致债权最终不能实现的溃败局面。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为保证项下的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究竟该如何正确理解?有观点认为,既然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约定,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该认定为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直到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换而言之,只要债务未获得清偿,债权人可以在任何时间要求保证人履行,这也是会出现上述约定的原因。

也有观点认为,债务是否获得清偿具备不确定性,将这种不确定的条件是否成就作为期限约定,本身就与期间是确定、必然发生的性质完全排斥的,因此,这种约定违背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应该视为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中对保证期间无约定,保证期间应按照法定期间计算,即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以上两种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但是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首先,认定属于没有约定确实与事实不符合,债权人与保证人已经作出了保证期间的约定,只是没有约定具体的时间,如果认定为没有约定,则必然会损害债权人利益;其次,由于这种约定无具体的时间,必然会造成保证人的责任无限期地延长,使其长期处于随时可能承担保证责任的状态,也损害保证人的利益;最后,为公平处理此类纠纷,平等维护债权人、保证人权益,应认定为约定不明,这与担保法规的规定是完全相符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综上,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中对保证期间约定一定要明确、具体,如果约定保证责任为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的,则根据法律规定,属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桂林律师 刘庆才

                    201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