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新律师

李立新

律师
服务地区:吉林-吉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夫妻离婚公司股票如何分割?

来源:李立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8
人浏览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同时还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夫妻离婚时,一方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转让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即离婚时不得将所持有的股份分割给另一方,只能给与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1、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或者双方属于持股一方作为发起人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未满一年的;

  2、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属于持股一方所持有的股票是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满一年的;

  3、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或双方属于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上市交易之日起尚未满一年的;

  4、夫妻离婚时,一方或者双方属于持股一方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情性的,所分割的股份不能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

  5、夫妻双方离婚时,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到半年的,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不能分割。

  综上所述,公司法对于公司高管的股票的分割是有严格限制的,所分割的公司股票的份额不能超过公司的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果您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可以与相关的律师咨询。


以上内容由李立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立新律师咨询。
李立新律师
李立新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 2837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39号中海大厦8楼804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立新
  • 执业律所: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2*********54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吉林-吉林
  • 地  址: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39号中海大厦8楼8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