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新律师

李立新

律师
服务地区:吉林-吉林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王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词

来源:李立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1-05
人浏览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王占春的委托,担任其与李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诉讼活动。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首先,本案涉案房屋虽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但是该房屋原来并不是住宅,而是属于村公共设施的村委会铁匠炉。是原告从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九座村民委员会购得。

其次,虽然现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为住宅,但是原告自始自终并没有使用,而是闲置至今。事实上该房屋并非住宅,所占用土地也并非宅基地。15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超出省政府规定的宅基地标准几倍。另外,原告并非集体所有土地所有人吉林市龙潭区金珠乡九座村的村民,也不在该村居住。原告是吉林市城市居民。因此,原、被告的买卖标的并非土地管理法所禁止的情形。

第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一)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土地炒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不是行政法规,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二)把《土地管理法》第6263条结合起来分析,《土地管理法》的立法本意是,禁止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单独转让,但在农村房屋所有权发生流转的情况下,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并不禁止,只是出卖之后不可再申请宅基地而已。

基于以上原因,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关于被告是否违约的问题

被告没能够办理更名过户是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因该地涉及拆迁而被房地产管理机关冻结,停止办理房屋手续。这属于法定的不可抗力,是被告无法改变的。因此,不应当认定被告违约。更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

综上,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没能够办理更名过户是不可抗力造成的,被告没有违约。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请和议庭予以采纳。

此致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吉林市玖新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立新

                                 200842

以上内容由李立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立新律师咨询。
李立新律师
李立新律师副主任律师
帮助过 2837人好评:1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39号中海大厦8楼804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立新
  • 执业律所: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2202*********54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吉林-吉林
  • 地  址: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吉林大街139号中海大厦8楼80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