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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流氓软件”需填补法律“空白”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7-04-29 浏览量:69

消灭“流氓软件”需填补法律“空白”

依法律师事务所  周传豹

 

每每打开电脑上网,总会有一些“不速之客”光临,有时是“垃圾广告”弹出,有时是不健康图片和内容闪现,让人烦不胜烦。若仅仅是一些健康的商业性广告,只是浪费网络使用者的时间,影响其上网情绪,也算情有可原;但经常有一些宣扬色情、暴力的流氓软件和色情网站,让人们防不胜防,尤其是对未成年人来说,会使其幼小的心灵深受毒害,其影响甚至是终生的,对此不可小觑。

所谓流氓软件,是指介于病毒和正规软件之间的软件,其同时具备正常功能(下载、媒体播放等)和恶意行为(弹广告、开后门),会给用户带来实质性的危害。

流氓软件将色情、无益的网站作为捆绑销售,有强迫消费之嫌,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非法剥夺了计算机用户的消费者知情权等权利,其内容更是不堪,使自制力较弱者沉溺于此,玩物丧志,严重者想入非非,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甚至发生自杀的悲剧。

流氓软件自“出生”之日起,就遭到了用户的强烈反对。时至今日,对流氓软件的反对之声更是日益高涨,有的网友还采取诉讼方式反对流氓软件的横行。比如,由网友自发组成的反流氓软件联盟,将所谓的“流氓软件”提供商——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今年4月,这起上海首例因“流氓软件”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浦东新区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4元(原告提出的象征性赔偿),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不当行为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了侵犯。据悉,这是反流氓软件联盟首次胜诉。对于胜诉原因,该联盟发起人认为,这是由于代理律师在诉讼的角度及取证的方法不同造成的。业内认为,该案的胜诉对反流氓软件的进程有标志性意义,普通网友在遇到类似案件就可以通过诉讼的方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笔者认为,此案的胜诉虽然意味着对流氓软件的打击进入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要想让流氓软件彻底消失,最终还是需要填补互联网领域相关法律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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