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国洪律师

谢国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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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继承,交通事故,行政纠纷

以商业索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案二

来源:谢国洪律师
发布时间:2009-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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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中,我担任劳动者的劳动仲裁、一审诉讼代理人。对方东莞沙田明安运动器材厂、东莞虎门龙眼明安运动器材厂对本案很重视,在劳动仲裁中聘请了广东今X律师事务所的张XX律师担任代理人;法院一审中,对方东莞沙田明安运动器材厂、明安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虎门龙眼明安运动器材厂对本案很重视,聘请了广东今X律师事务所的张XX律师担任代理人,这使得其仲裁和诉讼理由得到了充分的阐述。
  劳动者谢XX从2002年4月开始在东莞沙田明安运动器材厂工作。在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东莞沙田明安运动器材厂聘用谢XX至2011年6月,谢XX的职务是主管。在2008年5月,东莞沙田明安运动器材厂出一份辞退通知给申诉人,理由是谢XX以主管进货之便向供货商索贿,有供应商的电话录音为证。东莞沙田明安运动器材厂没有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的经济补偿金,也没有支付代通知金。工作期间,东莞沙田明安运动器材厂曾派谢XX到东莞虎门龙眼明安运动器材厂工作。
  谢XX委托本律师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提起申诉。东莞沙田明安运动器材厂向劳动争议仲裁庭提交了供应商的电话录音。
  本律师所写的申诉书:略。
  经本律师据理依法辩护,劳动争议仲裁庭认定供应商的电话录音不足以证明索贿行为,裁定东莞沙田明安运动器材厂向谢XX支付6.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3316元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3646元。
  本律师所写的代理词:略
  劳动者谢XX对结果表示满意。
  劳动仲裁后,用人单位方三家企业不服,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确认谢XX构成严重违纪,用人单位无需向谢XX支付任何款项。随后劳动者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次用人单位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员工基本资料表、保密既智权归属合约、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第七章第十条内容、离职申请单、离职通知书、被索贿商的书面证明、供应商对被告来电录音记载、个体户营业执照、沙田二等以上干部手机号码一览表、证人证言、明安厂退货记录单、录音光碟。用人单位的代理人张XX律师在开庭时说:“如果这样也不能说明谢XX向供应商索贿,也要用人单位赔钱给谢XX,就太说不过去了!”
  本律师的代理意见:略。
  法院的判决结果与劳动仲裁基本一致,判决东莞沙田明安运动器材厂、明安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劳动者谢XX经济补偿金21876元、赔偿金3090元。
劳动者谢XX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备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代理词、法院民事判决书、代理词。裁决书包含:申诉及被诉双方名称、地址、委托的律师、主张;仲裁庭认定的事实、裁决的理由、裁决的结果。法院判决书包含:原被告双方名称、地址、委托代理人、主张;法庭认定的事实、判决的理由、判决结果)
  (谢国洪案例。转载请注明作者,盗名骗人必究)

  (备注:除案例一至六和《万X公司诉全X厂买卖合同纠纷案》有详细的示范性的代理词或辩护词外,其他案例都省略,以保护本律师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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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东莞大道11号环球经贸中心主楼901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谢国洪
  • 执业律所:广东商达(东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1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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