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

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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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关于福州市企业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相关问题

来源:蔡思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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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律咨询网   蔡思斌律师原创

【概念】

 综合工时制度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基本相同。

 

【法律依据】

1、《劳动法》

2、《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3、《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30号)

(福州市目前暂无实施细则出台)

4、《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

 

【实行条件】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也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

 

【劳动合同中体现】

    关于工作时间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下列第    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综合工时制,按    (周、月、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关于劳动报酬

执行标准工时制或综合工时制的,乙方月基本工资    元,试用期工资    元。每计算周期内,乙方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总工作时间的,甲方将按照《劳动法》和内部规章制度规定另行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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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程序】

1、申报材料

1)《福州市企业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一式二份;可下载:

http://www.fuzhou.gov.cn/zfb/zxbs/bszn/qybs/ldbz/200909/P020100914337040115833.xls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3)申请报告;(原件1份);

4)企业规章制度;(复印件1份);

5)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6)企业缴纳社保凭证;(复印件1份);

7)企业职工花名册(申请综合工时、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应另予备注);(复印件1份);

8)工会和职工代表对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的意见。(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9)申请理由和举证符合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的相关材料。(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2、审批程序

到位于福州市晋安区后浦路6号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七楼网上审批窗口申报

3、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10月—次年5月,230530

4、联系电话

83926779

87305728

5、办理时限
共需8个工作日

1)受理窗口受理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当场作出受理、不受理或补正的书面凭证,材料齐全的转交给审核人进行审核

2)审核:审核人在4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到用人单位核实情况

3)现场核实:劳力处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

4)审批:局领导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

5)办结:1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提醒】

    综合工时制度仅是以周期为期限计算工时。超过综合工时的,企业仍需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仍然需三倍支付节假日工资。    

 综合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实行这一工时形式的企业,无论选用周、月为周期,还是以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职工的平均周工作时间、月工作时间、季度工作时间、年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相同,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规定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由此可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正好是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则应按本人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加班加点的时间,均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五条规定: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当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本人工资的300%)。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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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延长工作时间的,同样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不受国家延长工作时间的时间限制的说法是错误的。

    原国家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七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从劳动部的解释可知,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以一定的周期来计算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的。所以,只有在整个计算周期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的部分,才能作为延长工作时间。

    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协商,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利以及企业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加班加点的工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01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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