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

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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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婚内分居拒付抚养费的,子女可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蔡思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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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居、婚内抚养费、子女、精神损害抚慰金 

裁判主旨:

       夫妻婚内分居,一方未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提起诉讼要求补付分居期间抚养费的,可同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现未成年。被告自20095月起至今五年,一直对原告不管不问,是原告之母及外祖父母抚养长大。原告母亲侯某甲身体不好,工资不足以支付二人生活费用,原告外祖父母均已年老,不能再抚养原告。被告作为原告之父,且身为国家机关公务人员,有固定的收入和抚养能力,理应抚养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起诉至贵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095月至今的教育费、生活费、抚养费等共计5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当庭要求追加精神损失费20万元,后变更为10万元。

 

法院观点:

郓城法院:原告法定代理人侯某甲与被告马某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马某乙未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现原告作为未成年人,请求支付抚养费,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有固定收入,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抚育费可按其月总收入28%的比例给付,被告应支付原告自20095月份至20148月份的抚养费166114.52元×28%46512.07元。至于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作为父亲,五年来未对原告尽过抚养、教育义务,给原告的身心造成了伤害,故对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应予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8000元为宜。

蔡思斌律师评析: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分居、离婚等原因而免除。因此,即便父母之间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父母仍应履行抚养义务。而双方分居时,子女往往是随同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一方即无需另行支付抚养费,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则应支付抚养费。父母一方未支付长期未支付抚养费的,势必是对未成年子女身心的伤害,法院在此类案件中,结合实际,对子女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予以支持的情况亦是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体现。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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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蔡思斌
  • 执业律所: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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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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