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

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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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婚前房产购买多年后结婚,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评估结婚时房产价值

来源:蔡思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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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婚后、共同还贷、增值、补偿款、贷款还清 

裁判主旨:

一方婚前购买,距离登记结婚时间较久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对婚后共同还贷予以补偿时,其计算方式为:共同还贷÷(结婚时评估价+当时剩余贷款利息)×现值。

 

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20095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于婚前购买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6-11-4-2房屋,该房产于200947日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张文民,该房屋贷款金额为240000元,20041220日为首期还款,贷款期限为3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还款,利息总额为103955.75元,截止至2009520日,该房屋贷款剩余利息共计68157.37元,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自20095月至20144月,该房共同还贷金额共计46472.62元。

 

法院观点:

        甘井子区法院:关于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怒江北街26-11-4-2室房屋的分割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本案中,涉案房屋为原告婚前购买,且登记在原告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故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原告张文民所有,对于共同还贷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原告对被告进行补偿。涉案房屋婚后还贷金额共计46472.62元,该房屋在200956日评估价值为419084元,2014710日评估价值为688247元,故共同还贷及相对应增值部分应为65644.35元(46472.62元÷(41908468157.37元)×688247元),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补偿款为32822.18元(65644.35元÷2人)。

 

蔡思斌律师评析:

        本案属于一方婚前购买房产较长时间之后登记结婚,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依法一方应对另一方就婚后共同还贷增值予以补偿。但若依据普通计算方式,则以购买价作为计算参数,如此计算显然对所有权一方不利。因此,此时可对结婚时价格予以评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但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没有提出此种观点,则法院在审理时未必会依此计算。

 

本文摘录于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汇编。福州法院家事审判观察系蔡思斌律师在长期关注、搜集福州地区法院审判实例,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的基础上归纳、编辑、原创而成。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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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蔡思斌
  • 执业律所: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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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50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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