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思斌律师

蔡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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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福州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刑事案件

分居期间支付保姆费、偿还房贷的亦可视为履行抚养义务

来源:蔡思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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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分居、保姆费、偿还房贷、抚养义务 

裁判主旨:

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在分居期间为家庭生活偿还房屋、车辆贷款等的,可视为已经履行相应抚养义务,不再支付婚内抚养费。 

案情简介:

原告于xxxxxxxx日出生,被告系原告父亲,但自原告出生后,被告未尽到任何抚养义务。要求被告自xxxxxxxx日起按月3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原告十八周岁止。庭审中,原告明确其诉请:一、被告支付xxxxxxxx日至2015317日期间的抚养费共计36000元(3000元/月×12个月);二、被告自2015318日起按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观点:

郓城法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如不履行抚养义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但本案中,原告并不符合该法定条件,理由如下:抚养是父母从物质上对子女的养育和照料,为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生活费、教育费,承担必要的经济责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抚养义务的履行并不仅仅体现在为子女购买日常生活用品,被告为家庭生活、消费而支出的房屋及车辆贷款亦属于为子女创造生活条件的一部分,且被告用于还贷的款项占工资收入的绝大部分,应视为履行抚养义务。原告提供的生活费用票据大多形成于20153月之后,不存在抚养费支出的连贯性,亦不符合常理,且部分费用支出超出一般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本院结合本地基本消费水平及抚养成本,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 

蔡思斌律师评析:

夫妻生活中,任何一方对家庭的付出即是其履行家庭义务的表现之一,对于家庭生活所需支出的房屋、车辆贷款等的支付亦是对家庭的付出,如若在此种情况下,仍然认定该方未履行子女抚养义务,要求其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显然对该方极为不公平。此外,若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在分居期间亦有支付子女保姆费等的,亦是其履行抚养义务的体现,无需另行支付子女抚养费。法律就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只能规定为最低层面,也就是对物质层面的保障,但若是伦理道德上的照顾、陪伴,则显然尚未也无法由法律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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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蔡思斌
  • 执业律所: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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