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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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与犯罪集团

来源:张伟律师
发布时间:200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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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黑社会与犯罪集团有什么区别?

  答:1979年刑法规定了犯罪集团概念,但并没有为这个概念下定义。1997年刑法给犯罪集团下了一个定义。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

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以往的司法实践经验,犯罪集团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而区别于黑社会组织,同时也区别于狭义的犯罪团伙。
  第一,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在这一点上,犯罪集团与黑社会组织以及犯罪团伙并无明显的区别。实践中的实际情况是,犯罪集团的人数常常比犯罪团伙多,而又比黑社会组织少一些。当然,也有一些小型的犯罪集团,人数比犯罪团伙少得多,而一些较大规模的犯罪团伙人数比较多。
  第二,犯罪组织比较固定。犯罪集团具有组织固定的特征,这是与犯罪团伙相区别的重要特征,犯罪团伙的组织成员不固定,团伙成员经常迅速地发生变化,虽然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但是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组织固定性、稳定性,主要表现为集团内部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即所谓首领、头儿,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形成统一的组织形式与纪律,进而实施各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活动。在这一点上,犯罪集团与犯罪团伙、黑社会组织形成明显的区别。犯罪团伙内部一般没有明显的纪律性,而黑社会组织表现出更强的纪律性,组织结构更为稳定,首要分子常常构成对组织成员的相当强的人身控制,一般成员形成对于黑社会组织首要分子、骨干分子的依附关系。
  第三,犯罪集团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无论是团伙犯罪、集团犯罪,还是黑社会组织犯罪,均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部分,一般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只有少数团伙犯罪存在一种不稳定、不固定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集团犯罪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统一地实施各种各样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当然,小型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往往既是犯罪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也是犯罪活动的直接参入者。常见的实际情况是,犯罪集团实施的犯罪次数相对较少,而黑社会组织实施犯罪的次数明显地要多。一些犯罪集团会表现为专业化的特征,但是远没有专业化的黑社会组织突出。
  在我国刑法中,犯罪集团是刑法总则规定的概念,黑社会组织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概念。除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外,我国刑法分则还规定了恐怖组织、会道门和邪教组织等,刑法理论将刑法分则特别规定的这些犯罪组织称为特殊犯罪集团,将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集团称为一般犯罪集团。一般犯罪集团与黑社会组织相区别的另外一个重要规范特征是,单纯地参加某一犯罪集团而没有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参加黑社会组织的,即使没有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也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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