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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工伤同人身损害双重赔偿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09-03-26 浏览量:235

2004年3月17日,张三驾驶本单位车辆出差时发生交通事故,张三受重伤。张三的伤被认定为工伤。之后,张三所在单位支付了张三全部损失。2004年底,张三所在单位以垫付了张三全部损失为由起诉肇事司机,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张三所在单位共计10万元,其中包括张三所在单位给付张三的伤残补助、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之后,张三起诉所在单位,索要10万余元。张三所在单位辩称,已经全额赔偿了张三,张三不能获得双重赔偿。
 在法院的主持下,张三与所在单位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次性赔付张三7万元整。
评 析
 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否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各地做法不一。
双重赔偿到底有无法律依据呢?
答案是肯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完全可以得出结论,伤者的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伤者既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又有权向肇事司机主张侵权赔偿。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就《解释(二)》答记者问时说:“在司法实践中有一个问题长期以来有争议,就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如何处理,是否可以在得到民事侵权赔偿后享受工伤待遇?《解释(二)》第6条明确,……也就是说,不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工伤,受伤职工(包括工亡职工的近亲属)都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摘自黄松有主编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182页)。而且,2006年第8期最高法院公报刊载的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亦支持了双重赔偿。
既然有明确规定,那实践中为什么对此问题会有很大分歧?
原因如下:
一是由于规定此问题的法律文件层级较低;
二是在伤者获得赔偿超过实际损失从而超越了填补功能时,裁判时难免会不好把握;
三是否认双重赔偿亦与有些主体的利益驱动有关。
 双重获赔的法理关系是非常简单和清晰的,伤者向肇事司机主张的是侵权之债,向用人单位或社保机构主张的是合同之债,此点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此案再次向人们昭示了如下道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杨文伟人身损害赔偿案“裁判摘要”)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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