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应注意收集哪些证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节;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有如下标准,应根据不同的情形收集相应的证据: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有以下证据可以收集:一方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书信、短信、聊天记录等;出轨照片、视频以及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等。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其证据主要包括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向妇联、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医院病例;目击证人证言等。
3、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主要有:他人的证人证言;所在单位、居委会的教育材料;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等。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可以提交一方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当地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等;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证据一般是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或者是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6、其他证据还包括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等。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想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该尽量从以上几个方面着手,准备相应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