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松明律师

邵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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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农民工工伤权利的维护

来源:邵松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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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民工的工伤待遇权利的维护

内容摘要:在当前社会,农村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农村的劳动力逐步向城市转移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但是,由此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在单位将工程对外承包时,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工伤待遇的索赔问题。在今天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关系紧张的形势下,研究农民工的工伤待遇补偿,对农民工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和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每个人的中国梦,很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主题词:农民工 劳动合同 工伤待遇

一 、问题的提出

(一)“受伤农民工”的维权现状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从事劳务活动的过程中会形成诸多法律关系,比如说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等等,这些不同的法律关系将受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这也将影响到农民工的维权途径。”[i]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由于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给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另外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平时也不注意保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这就会出现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要求工伤待遇却十分困难,流血又流泪的情况比比皆是。

由于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伤害,要求工伤待遇的过程中,耗时耗力,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的认定、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伤待遇的仲裁、诉讼等程序,一般需要2年左右的时间。农民工作为弱势群体,大部分会选择忍气吞声、让步甚至无奈的放弃自己的权利。

(二)工伤待遇纠纷案例介绍

马某是河南商丘某村农民,马某同其他老乡通过劳动力市场,在甲公司找到了一份从事设备维修的工作。20132月,甲公司派马某去山东临沂某钢厂从事设备维修工作,该工程是李某与甲公司从山东临沂某钢厂承包的。甲公司既未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缴纳工伤等社会保险。20135月某天,马某在钢厂劳动的过程中,不慎被机器将手指挤伤。马某被工友送往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马某认为他是在工作时,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且构成伤残,劳动能力受到影响,应当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因此,马某向甲公司提出享受工伤待遇的要求,不料却遭到甲公司拒绝,李某和甲公司均认为他们与马某之间属于雇佣关系,在提供劳务中受伤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对于马某是否构成工伤,双方各执一词。

对于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十分常见的。面对种情景,农民工在权利维护方面会显得束手无策。那么马某是否能享受工伤待遇呢?

笔者认为,马某是否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关键是看马某与甲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马某与甲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马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受伤”,也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此时,马某仅能以普通民事赔偿为由进行索赔。

因此,马某与甲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基础和身份条件。

二 、劳动关系的认定条件

(一)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所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其主体双方具有管理上的隶属关系。”[ii]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从用人单位获得报酬。

2、劳动关系的分类

劳动关系有依据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之分。

1)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

2)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已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实际劳动,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虽然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满足一定条件,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以及其他工人的证言等都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3、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经济上、组织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

1)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关系。因为从劳动关系的主体上来说,劳动者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用人单位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生产过程之中,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存在。

2)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从属性的组织关系。虽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劳动关系建立以后,双方在职责上就具有了从属关系。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由于劳动力的存在和支出与劳动者人身不可分离,劳动者将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内交给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是以转让劳动力的使用权来换取生活资料,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物质待遇。

(二)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务并由用工者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雇佣关系有: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等等。在雇佣关系中,在签订和履行雇佣合同过程中当事人的地位都是平等的,只要雇主与雇员双方意思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人民法院在审理雇主责任案件时,只能适用我国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在纷繁复杂的民事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越来越复杂,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关系是工伤事故责任产生的基础,雇佣关系是雇员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

1、用工主体的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用人单位)。雇佣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相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雇佣关系中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虽然雇员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雇主的各种内部规定对雇员也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性不是很强。

3、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法律关系,对于劳动关系有大量的劳动法规予以规制,具体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章的规定。国家对劳动者的工作安排、福利保险等方面作了硬性规定,体现了一种国家意志。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法律关系,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参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

4、关系稳定性不同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能长期、稳定地在用人单位工作,具有连续稳定性。而在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完成雇佣合同确定的工作,雇佣关系即告终止,不具有连续稳定性。

5、解决机制不同。劳动争议的解决应当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发生了劳动争议必须要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来处理,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不需经过仲裁程序。[iii]

具体到本案,马某与甲公司虽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该工程是由甲公司承包的,马某的工资由甲公司发放,甲公司和马某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李某不属于用工主体;甲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马某,马某接受甲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甲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马某从事设备维修工作,是甲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马某已履行劳动义务,甲公司也已经接受,应认定马某与甲公司存在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马某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马某与临沂的钢厂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既然,马某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即甲公司是用人单位,马某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其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甲公司未给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因此由甲公司支付马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规定“农民工所在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应在单位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如果农民工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也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的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应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因此。马某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应在临沂相关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临沂的规定由甲公司支付工伤待遇。

三、工伤纠纷的预防和救济

      (一)工伤纠纷的事前预防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有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

1、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就依法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直接提供劳动合同作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为了防范法律风险,用人单位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加入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为员工加入工伤保险,从眼前利益来说,好像是减少了用工成本,可是如果出现员工在工作中受伤的情况,员工未入工伤保险,那么所有的工伤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单位要想做大做强,从长远来看,加入工伤保险会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从而减少了法律风险。

因为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3、加强工作安全防范

在发展生产的同时,用人单位要以人为本,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大力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和管理经验。

作为劳动者,也要认真学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珍惜自己的身体和生命,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工作,牢记生命是无价的。

(二)工伤纠纷的事后救济

1、从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出发

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面对工伤事故,要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出发,来解释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相同案件,争取做到仲裁、判决结果悬殊不要过大,从而维护我国法律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2、制定更为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作为立法部门、行政部门和最高法院,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在出现工伤事故时,要大家有法可依,不要出现法律打架的情况。

四 、结论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民工进入工厂做工,一些用工单位和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出现在工作中受伤,农民工的工伤维权更是举步维艰,这给社会和谐埋下了隐患的种子

只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劳动者在工作关系中受伤就应当享受到工伤待遇。在单位未给劳动者加入工伤保险时,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释:

[[i] ] 刘婷 张朴田: 新编工伤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分析法律出版社 2011年版第249页。

[[ii] ] 刘婷 张朴田: 新编工伤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分析法律出版社 2011年版第104页。

[[iii]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3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 第72页。

参考文献:

  [1]. 刘婷 张朴田 主编:《新编工伤纠纷处理法律依据与案例分析》,法律出版社。

  [2].夏桂颖  编著:《企业用工管理法律实务操作一本通》,中国法制出版社。

  [3].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编:《人民法院案例选》 2008年第2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

  [4].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编:《人民法院案例选》 2012年第3辑 人民法院出版社。

  [5].沂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编:《最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汇编》。

 

                                                  

                                            (字数: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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