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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合伙债务是否该由一人来承担?

来源:邹强主任律师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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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咨询: 
  我和两个朋友合伙经营了一个小吃店,三人每人出资一万元,约定平均分摊利润和债务,并签订有书面协议。小吃店因经营不善现已欠债3.6万元,因另两个合伙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债主要求我承担全部债务,请问合伙债务是否该由我来承担? 
唐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人对合伙所欠的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即对外欠多少债务合伙组织就必须清偿多少债务,而不是按出资额为限清偿债务。而合伙人内部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承担的按份责任,其约定对外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合伙组织的任何一人或几人偿还合伙债务。 
  所以,债权人可以要求三个合伙人共同偿还合伙债务,也可以要求赵先生一人承担所有合伙债务;赵先生在清偿债务后,对超过本人应承担的债务部分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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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强主任律师
  • 执业律所: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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