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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危险驾驶罪)最新量刑标准(西安)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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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危险驾驶罪)最新量刑标准(西安)

---杜凯律师

【新交通法对酒驾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醉驾、危险驾驶罪判处缓刑的情形】

缓刑

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1)认罪、悔罪,积极赔偿的;

2)取得被害方谅解的;

3)醉酒程度较轻的;

4)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醉驾、危险驾驶罪罚金刑】

罚金刑

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危险程度、损害后果等情节,以及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判处适当的罚金。

1.判处拘役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一般并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罚金。

2.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一般并处三千元至二万元罚金。

3.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构成本罪的,罚金刑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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