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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有犯罪记录不可以担任的职业

来源:杜凯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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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有犯罪记录不可以担任的职业

---杜凯律师

 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 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 员制度的决定》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 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 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 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 形的。

 、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 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 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的。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 律师执业证书。公务员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二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 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辩护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 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的。

     、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 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 开除公职的。

 外交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 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村委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 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十一 、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 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 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 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 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十二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 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 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 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 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 、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 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十四 、证券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 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 处刑罚的。

十五 、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 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 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 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十六 、破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 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十七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 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 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 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 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 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 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

十八 、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 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 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 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 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 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 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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