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如何处理
来源:王建功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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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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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力是平等的,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权决定,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财产做处理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作出处理决定。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第三人要取得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然而,在日常生活中,夫妻对他们共同财产的处理是否达成了一致意见,第三人很难得知,故频频出现夫妻其中一方对已经签订的共同财产转让协议不予认可,对此《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做出了规定: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见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夫妻另一方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在其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情况下一方与第三人签订了共同财产转让协议,且第三人证明其有理由相信签订的转让协议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应认定此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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