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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4-02 浏览量:0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八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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