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合肥律师 > 苏义飞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法律咨询——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是否包括本数?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2-07 浏览量:0

       网友:刑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是否包括本数?


       苏义飞律师:《刑法》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应当注意对此立法解释作出补正解释:


       一、刑法第63条第1款关于减轻处罚的规定,此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这里,就不应包括该法定刑这个本数,因为其意思就是指低于法定刑幅度中的最低刑处罚。否则,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就会交叉重合,从而有违立法精神。


      二、刑法第69条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即对于有期徒刑并罚,应采用限制加重原则。


     “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其中的“以上”、“以下”也不应包括本数。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服务地区: 安徽-合肥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158-5518-709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