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合肥律师 > 苏义飞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2-05 浏览量: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7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3日起施行。

检察委员会第112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复

苏义飞律师

苏义飞律师

服务地区: 安徽-合肥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158-5518-709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