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律师

陈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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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综合

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经国土部门批准并办理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合同有效。

来源:陈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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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满足现实需要,国务院早在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20041021)中就指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也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由此可见,国家虽然允许集体建设用地,尤其是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流转,但是对此有着严格的限制,需要经过国土部门严格的审批程序。为规范集体土地流转行为,制止各地为追求地方利益甚至是个人利益,非法处分集体土地,各地先后出台了地方规定如:《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宁政发[2011]79号),《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锡政发〔20077号),《宿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宿政发〔200691号)等对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行为规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流转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同意,并经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方能有效。

相关规定:

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20041021

要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编制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明确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和规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凡占用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引导新办乡村工业向建制镇和规划确定的小城镇集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2)《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 52 号 )

要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经部批准,稳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不断总结试点经验,及时加以规范完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

严格控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发生破产、兼并等情形时,所涉及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可依法转移。其他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是符合规划、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4)《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租赁、联营、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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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陈兴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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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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