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兴律师

陈兴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综合

涉及侵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的专利诉讼

来源:陈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27
人浏览

问题提示:在涉及侵犯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权诉讼中,应如何分配举证责任?现场录像及勘验笔录可否作为技术方案比对的依据?

  【要点提示】

  在审理侵犯方法专利专利侵权案件中,首先,要注意该方法是否为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依法恰当分配举证责任;其次,在比对侵权时,如果没有相反证据,现场勘验记录可以作为比对依据;再次,在归纳专利技术特征时,要注意听取权利人的解释,以利于将专利技术方案与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进行更准确的对比。

  【案例索引】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知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20071112)

  二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鄂民三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20081031)

  【案情】

  原告:湖北中天亚科冶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天亚科公司)

  被告:武钢森泰通山冶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森泰冶金公司)

  被告:武钢森泰通山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森泰铁合金公司)

  原告中天亚科公司诉称:原告系本案专利的权利人。两被告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依照原告中天亚科公司的专利方法生产“超低碳硅铁”产品,销售给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造成原告中天亚科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请求判令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3)承担原告中天亚科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4)责令被告森泰冶金公司对专利侵权行为消除影响;(5)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被告森泰冶金公司、森泰铁合金公司辩称:(1)被告生产“超低碳硅铁”使用的方法是在原通山县工业硅厂生产工艺的基础上,结合武钢非专利技术进行的创新,与原告中天亚科公司的专利方法不同;(2)被告森泰冶金公司使用的生产方法是公知技术,没有侵犯原告中天亚科公司的专利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中天亚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125日,案外人张铁挣、湖北中天星火化工有限公司将名称为生产“超低碳硅铁”的方法发明专利(简称本案专利)依法转让给中天亚科公司。本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一种超低碳硅铁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把按常规方法生产的硅铁水倒入带有附加保温层的中间包中,在使用可燃疏松物保温的条件下鼓泡通入氯气或氯氧混合气,氯气或氯氧混合气的通入量为1560kgt(硅铁),通气时间为20180分钟,在停止通气后,用一种疏松物将浇口堵住,盖上中间包盖,待出铁时将所述疏松物通开一个1040mm的小口,然后将硅铁水浇人常规的容器中。”本案专利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中间包附加保温层的厚度、通气量的大小、通气时间的长短及保护范围作了逐渐缩小的量化表述。本案专利的说明书称本专利的发明目的就是提供一种能够克服现有技术的缺点,能够稳定地生产出碳含量在0015%以下,优先在0010%以下,甚至更低碳含量的超低碳硅铁的生产方法。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认可森泰铁合金公司与森泰冶金公司生产方法一致。一审法院在未通知森泰冶金公司的情况下,于2006314日到森泰冶金公司的生产车间进行了现场勘验。在4个正在生产的冶炼炉中,随机抽取了一个冶炼炉,对炉外精炼的全过程进行录像并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当庭宣读了现场勘验笔录,对录取的录像资料也组织了双方进行观看和质证。中天亚科公司当庭对一审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与录像资料不持异议。从法院现场勘验笔录及录像资料显示,森泰冶金公司生产“超低碳硅铁”使用的方法是:将周转使用的常规台包放置在台包车上,把压缩气管道接头与台包底部透气砖的接头进行连接,开启阀门,通入压缩空气,打开炉嘴,把按照常规方法生产的硅铁水倒入带有附加保温层的中间包中,当硅铁水达到约400mm深时,打开氯气管道阀门,将一根石墨管插入中间包的硅铁水中进行通气,氯气的通人量为12533448KGT,空气的通入压力在0106Mpa,然后向中间包中陆续加入疏松物。待冶炼炉中的硅铁水出炉作业完成后,堵上炉眼,继续向中间包通入氯气和压缩空气,当氯气和压缩空气时间达到240270分钟后,停止通气,然后用一束湿疏松物放置在中间包的浇口外,将台包沿轨道滑出,从行车上吊一半圆形挡板卡在台包上端,行车再吊起中间包使之慢慢倾斜,中间包的硅铁水沿台包嘴自然流出,倒入常规的容器中。一审庭审结束后,中天亚科公司致函一审法院,称不认可法院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录像资料,书面请求法院委托有知识产权鉴定资质的机构对森泰冶金公司“超低碳硅铁”生产工艺流程进行技术鉴定,并强调鉴定人员应到生产现场以当日所见的实际生产过程作为鉴定对比的依据。

  【审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天亚科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本案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专利是一种生产“超低碳硅铁”的方法发明专利,被告应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生产的超低碳硅铁方法不同于本案专利的制造方法。在被告举证证明其生产工艺后,因中天亚科公司予以否认且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保密协议,故一审法院依职权对森泰冶金公司生产超低碳硅铁炉外精炼的全过程进行了现场录像并制作了勘验笔录。由于中天亚科公司在庭审中对一审法院制作的录像及勘验笔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本案应以现场录像及勘验笔录记录的生产过程与本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法进行对比。将从本案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披露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告生产超低碳硅铁使用的方法进行对比与分析,可以看出被控侵权方法中有3项必要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有1项必要技术特征与本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等同,有2项必要技术特征不同于本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并缺少与本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的1项必要技术特征,故被控侵权方法没有落入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中天亚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中天亚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判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的全部诉诉讼请求。中天亚科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中认定的通气量、通气时间、最后倒铁水的出口的描述均无真实依据,中天亚科公司多次提出调查程序不符合规定,对内容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并非是一审判决所称的中天亚科公司对现场笔录、录像资料不持异议,后中天亚科公司申请鉴定,但由于被上诉人不予配合导致最终未能鉴定;(2)一审法院违反诉讼程序,未予准许中天亚科公司的证人李连军出庭作证,一审法院所进行的勘验是在当事人未达成勘验协议且未再申请的情况下进行的,不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的需要调查的情形,笔录和录像取得的过程及内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3)一审判决没有审理实施行为的基本事实,导致没有依法审判的结果,被上诉人没有一份证据是记载诉讼之前的生产超低碳硅铁的生产工艺方法,即便一审法院勘验程序合法,内容真实,也只是勘验当日的一次性实验行为。

  被上诉人森泰冶金公司、森泰铁合金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除认可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另查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出具的《关于对武钢森泰通山冶金公司生产超低碳硅铁的技术侵权案鉴定退案的说明》中载明,该处于2006112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委托鉴定函》后,于20061122日委托给(北京)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鉴定,但因森泰冶金公司未再进行生产而未果,后该处于2007919日在未通知被上诉人森泰冶金公司的情况下前往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20071月至9月的生产、销售台账,该公司未生产销售超低碳硅铁。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天亚科公司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本案专利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专利系涉及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发明专利,森泰冶金公司应证明其所生产的超低碳硅铁方法不同于本案专利的制造方法。一审法院依法制作的录像及勘验笔录记录合法有效,其将录像及勘验笔录记录的生产过程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方法逐一进行技术对比并无不当。将现场录像及勘验笔录记录的生产过程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方法对比与分析,得出被控侵权方法与中天亚科公司的方法专利有2项必要技术特征相同,有1项必要技术特征等同,有4项必要技术特征不同,故被控侵权方法没有落入中天亚科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一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内容由陈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陈兴律师咨询。
陈兴律师
陈兴律师
帮助过 2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兴
  • 执业律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1*********16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 地  址:
    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