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喀什律师 > 谢志勇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农民工遭遇工伤终于获得赔偿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12-18 浏览量:0

   我的当事人王xx在劳动过程中不幸受伤,被告单位拒不赔偿,还吓唬当事人,说他们公司有关系,无论打到那个法院,哪怕就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也打不赢,并且一分钱也不赔偿。我听后,建议当事人委托律师参与诉讼,随后当事人委托我作为其代理律师,我帮其收集了相关的证据,帮他代写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内容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xx,男,汉族,1966年7月14日出生,四川省营山县人,身份证号码:xx,务工人员,现住岳普湖县良种场,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xx
联系电话:xx

    仲裁请求:

1、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元/月×13月=52000元;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312、75元/月×9月=20814.75元;

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312、75元/月×21月=48567.75元;

5、伙食补助费40天×25元/天×70%=800元;

5、住院期间的护理费40天×(2312.75÷20.83)元/天=4441元;

7、二次手术费7000元;

8、交通费700元;

9、停工留薪期工资4个月×4000元/月=16000元;

10、专家费用:4000元;

11、拖欠工资14000元;

以上合计:164223.5元-11000元=157323.5元。

    事实与理由:

2011年7月2日上午北京时间9:00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xx楼搬运二层阳台炉渣砖时,由于砖太重未站稳失去重心,从二层阳台掉下。经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桡骨粉碎性骨折、右侧腕关节软组织损伤。共计住院两次,住院40天,出院后,2011年10月28日经过岳普湖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2011[14]认定申请人受伤为工伤的决定书。2011年11月2日喀什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工鉴字[2011]062号通知书,申请人受伤属于工伤七级伤残。就工伤赔偿费用经与被申请人多次协商未果。为此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随后岳普湖县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决定书,当事人不服,随后向岳普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继续代理其参加庭审活动。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岳普湖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民初字第44号调解书,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停工留薪期工资83844元,并当庭付清。

    一起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经过本律师的参与,终于让当事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应有的保护,被告单位也通过此工伤事故,得到了应有的教训。我的当事人对我的工作成效非常满意。他们说没有律师的参与,他们很难拿到工伤赔偿金,律师在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中作用非同小可,应该得到充分的肯定!            

谢志勇律师

谢志勇律师

服务地区: 新疆-喀什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新疆法衡律师事务所

131-7998-189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