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2版)
- 海宁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2012版)
- 发布日期:2012-05-05 浏览次数:31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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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12版)
工伤保险待遇
项 目
标 准
基 数
支付渠道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医
疗
待
遇
挂号费
按照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
住院费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医疗费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药 费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交通食宿费
机关单位差旅费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
15元、30元
停 及
工 康
留 复
薪 待
期 遇
内
辅助器具费
国家规定的标准
按标准报销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原工资福利待遇
不 变
用人单位
生活不能自理 的
护理待遇
按实际需要
伤
残
待
遇
经 一
劳 次
动 性
能 伤
力 残
鉴 补
定 助
金
一级
27个月
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基金
二级
25个月
三级
23个月
四级
21个月
五级
18个月
六级
16个月
七级
13个月
八级
11个月
九级
9个月
十级
7个月
伤 津
残 贴
一级
90%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二级
85%
三级
80%
四级
75%
五级
70%
本单位平均增幅水平调整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六级
60%
生 护
理
活 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0%
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731元/12)
工伤保险基金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0%
工伤
职工
与用
人单
位解
除或
终止
劳动
关系
工
伤
医
疗
补
助
金
五级
30个月
浙江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731元/12)
工伤保险基金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伤
残
就
业
补
助
金
五级
30个月
浙江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731元/12)
用人单位
六级
25个月
七级
10个月
八级
7个月
九级
4个月
十级
2个月
死亡待遇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
丧 葬 补 助 金
6个月
浙江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5731元/12)
工伤保险基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每月40%
本人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倍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