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华律师

李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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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

法律周报7

来源:李伟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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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龙旭律师“法律周报”111212

法律要闻                         

11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通知肯定了民间借贷在促进信贷市场发展方面的作用,同时因存在严重的隐蔽风险,对金融秩序也造成不利影响。为化解民间借贷纠纷,最高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2 1128,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在济南举行商事诉讼中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工作机制启动仪式,三方会签了《关于在商事诉讼中建立规范法官与律师相互关系工作机制的意见》。意见规定,三部门将共同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在省法院民二庭和省律协商事业务委员会内部设立常设机构,以此来加强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信息传递、交流和相互监督。

3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周年之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7日发表《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全面介绍了我国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积极同世界各国开展经贸合作,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进程加快、对外贸易活力进一步增强等情况。

法规点睛                        

1、为规范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本规定于1130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自201211日起施行。

2、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本办法于十一月十一日颁布并实施。

律师评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76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了《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通过加强企业内部协商、调解机制化解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降低以法律途径解决劳动纠纷的压力,减轻国家司法行政资源的负担,对国家、企业、劳动者必将产生三赢结果。本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应当设立调解委员会,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并规定了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的职责,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劳动争议调解的能动性。规定了和解协议作为证据的效力性,合法有效并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和解协议可以作为仲裁裁决的依据,双方对生效的调解协议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委出具调解书的形式固定调解协议的效力。此等内容足以看出本规定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权力及工作效能给以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认定。劳动仲裁作为准司法形式为解决劳动纠纷发挥了重大作用,那么可否这样认为,企业调委会作为准仲裁形式也将为化解劳动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提高中国经济发展效率将发挥重要作用,希望通过本规定的实施得出肯定的结果。

以案说法                         

案例:出售央产房 合同是否无效

张先生于2004年购买了王女士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处央产房。合同签订后,张先生依约支付了购房款,王女士亦将房屋交付张先生使用,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张先生多次要求王女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王女士均以买卖央产房应属无效为由拒绝。张先生将王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配合办理房屋上市出售登记备案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请。

律师提醒:央产房指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备案的央产房符合相关要求后可以上市交易。本案王女士以央产房属于国家禁止上市交易的房屋,故双方签订的《公有住宅买卖契约》应属无效合同为由,不同意配合张先生办理过户手续没有法律依据。王女士享有此房屋产权,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央产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王女士负有交付房屋并协助有关产权过户手续办理之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产权过户存在其他实质障碍的情况下,王女士应当协助张先生办理过户。法院据此依法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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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伟华
  • 执业律所:山东龙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02*********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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